近年来,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愈加重视。十八大首次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中央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
方案首次提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环保督察的过程中不只针对政府,还针对党委。
1. 环保督察组成员
环保督察组的性质是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环保部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规定,督察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环保部现职副部级干部担任,成员则为来自中纪委、中组部、环保部等多部门的领导、干部。
2. 环保督察组的针对对象
中央环保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但在督察的过程中可以下沉到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而且能够直接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因此,环保督察以“督政”为重点,督察对象包括了省级、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业,实现了对“党政企”的全覆盖。
3. 环保督察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侧重点不同,中央环保督察的内容可以分为三大块:
一是党委、政府对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三是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督察工作方法主要可以分为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走访问询、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还有下沉督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