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对环境以及身体的危害较大,在危险废物的监管方面尤为重视,就和大家谈谈如何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危险废物的贮存规范
(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2)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如:防渗、防漏),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